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末查原告對於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救字第十八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三七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之反面解釋,本院自得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