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慶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李志聖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六樓 被 告 煌明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烏日鄉○○路一五七巷六十 法定代理人 陳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 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各自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並 應補正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委任狀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