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 原告
- 慶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廷祥律師
- 被告
- 煌明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烏日鄉○○路一五七巷六十
- 法定代理人
- 陳漢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端娜律師
- 李志聖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各自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並應補正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委任狀到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