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
慶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被告
煌明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烏日鄉○○路一五七巷六十
法定代理人
陳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律師
複代理人
戴端娜律師
李志聖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一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各自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並應補正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委任狀到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連士綱

~B書記官 李宏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