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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旗
原告
鋐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永久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被告
景勝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五之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五之五號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複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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