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號
- 原告
-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旗
- 原告
- 鋐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永久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勇三律師
- 被告
- 景勝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五之五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七五之五號
- 訴訟代理人
- 謝震武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