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六三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金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雯律師
- 被告
- 陸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具狀更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乙○○,被告如委任律師到庭,應提出由法定代理人乙○○具名之委任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