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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九號

原告
庚○○
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聰律師
被告
銓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戊○○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廣格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己○○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廣格興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廣格興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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