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二九號
- 原告
- 庚○○
- 原告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明聰律師
- 被告
- 銓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廣格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 右一人
- 訴訟代理人 丁○○
- 被 告 己○○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廣格興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廣格興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