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一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一五號
- 聲請人
- 吳義雄即群達企業社
- 即債權人
- 相對人
- 昱上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定昌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八十七年度裁全日字第一八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八十七年度裁全日字第一八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