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全聲字第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全聲字第七○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呈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立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八○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八○號裁定,就該假處分裁定附表所列支票於本案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與第三人,並應將支票交由執行人員記載此項事由,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信滿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全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