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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再微字第二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再微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勞小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徐玉玲~B 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再微字第二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