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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
被上訴人
萬年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鶯歌鎮○○○路阿南巷二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信子律師

        丙○○          住台北縣鶯歌鎮○○○路阿南巷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法 官 連士綱~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張玉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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