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兼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萬里達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昱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蕙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瑞萍律師
- 被告
- 萬里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一之五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徐福晉
~B書記官 張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