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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兼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萬里達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律師
複代理人
陳瑞萍律師
被告
萬里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一之五號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徐福晉

~B書記官 張玉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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