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迪吾律師
- 被告
- 通鷁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尚群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王偉凡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麗玲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