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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 徐念懷律師
被告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一 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被告
躍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興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泰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三人共同 黃安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己○○對於原告之新型第139307號專利權提出舉發,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此有該局民國95年9 月15日(95)智專三(二)04024 號函之影本1 份附於本院卷三第12-14 頁可稽。本件原告提出之損害賠償訴訟係以原告具有系爭專利權為其請求之前提,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第90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之規定,裁定命在該行政爭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爭訟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8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006號裁定之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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