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八○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玫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好味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慧騏原名:

            住台中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送達相對人公司所在地遭郵局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而退回原件,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各一件為證。惟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公示送達者,須符合「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要件。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固係經郵局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而遭退回,有信封在卷可稽,然依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聲請人僅將該信函送達至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而未依法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何慧騏之住所地為送達,則尚不足以證明相對人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是其聲請顯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曹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