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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二一○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何君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
國聖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仁龍律師
相對人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一七號三樓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五二五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聲請人對第三人交通部觀光局及中華民國旅行品質保障協會之保證金債權予以扣押,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八九三○一號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何君豪

~B法院書記官 蕭興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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