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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禾百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珊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兒咖啡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二二三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吳惠萍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觀諸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六九○六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處分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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