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三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岱佑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市○○路四二三巷十弄十三號一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五一號七樓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七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F0~T40聲請人支出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三、○一一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四○元│由聲請人預納三四○元,支出三四○元,││ │ │餘○元。 │├────────┼────────────┼──────────────────┤│合 計│ 二三、三五一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賠償聲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