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五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五六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勤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四七巷五三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相對人
- 丁○○ 住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麗玲
~B法院書記官 顧嘉文~F0~T40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二○、○○一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一、○九八元│由聲請人預納。 │├────────┼────────────┼──────────────────┤│公示送達聲請費 │ 四五元│由聲請人預納。 │├────────┼────────────┼──────────────────┤│公示送達登報費 │ 一、七四○元│由聲請人預納。 │├────────┼────────────┼──────────────────┤│合 計 │ 二二、八八四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