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龍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五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程怡怡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F0~T40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0二、四0三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六四六元│由聲請人預納。 │├────────┼────────────┼──────────────────┤│本件程序費用 │   一三六元│由聲請人預納一七0元。 │├────────┼────────────┼──────────────────┤│合 計│    二0三、一八五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