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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
鼎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華盛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其送達信封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連士綱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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