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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鼎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盛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 請 人 鼎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華盛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其送達信封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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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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