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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力碩資訊有限公司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力碩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道○段四○七巷二二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 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 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 ,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二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松字第九六○八號 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名下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 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肆佰 貳拾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受理在案,此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 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程怡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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