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七號

聲請人
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叁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七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七二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