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一號
- 上訴人
- 力碩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
一四一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陸拾玖萬玖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十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