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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2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220號

原告
丁○○
原告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中華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5 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1年度訴更字第12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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