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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幸敏、簡志明

  • 當事人
    盛帆五金有限公司永穩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盛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敏 被   告 永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基隆市安樂區○○○路一三五巷九五號,有經濟部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復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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