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 原告
- 台灣耐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楠彬
- 被告
- 鴻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兩造之固定資產採購契約書第八條8.4項約定,兩造就本契約、訂單或附件之條款或違約所生之爭議或請求,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