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新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為調查租金請求有無理由,並訊問證人蘇金龍),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為調查租金請求有無理由,並訊問證人蘇金龍),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劉以全
~B法院書記官 王苑琦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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