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俊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理智
- 被告
- 偉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臺北
- 法定代理人
- 謝再盛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陳忠行~B 法官 徐福晉~B 法官 廖怡貞
~B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