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 原告
- 錦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勇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逸明律師
- 被告
- 龍生頡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馬金生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一0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