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 原告
- 阡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西川
- 被告
-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市○○路○段九十一巷三十八弄二十四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