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號
- 原告
- 三六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意如
- 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高涌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九項約定:「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所提之合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錫凱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