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 原 告
- 新太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 美
- 送達代收人
- 楊
- 被 告
- 新仁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耿輝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兩造於買賣合約書第十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訴訟時,雙方同意以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核管轄法院」,有卷附之買賣契約書可憑,從而本件應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