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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新太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美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新仁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輝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兩造於買賣合約書第十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訴訟時,雙方同意以雲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核管轄法院」,有卷附之買賣契約書可憑,從而本件應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月珍

~B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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