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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許瑞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
和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騰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

的價金額額新臺幣叁佰零叁萬柒仟叁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

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王 波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許 瑞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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