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八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八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起亞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鮑廣廷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款亦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狀就被告起亞食品有限公司部分未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言詞辯論,惟原告遲誤該辯論期日,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其聲明,該裁定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憑,原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爰駁回其此部分之起訴。
三、被告高農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另結。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