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
- 原告
- 昇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山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美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孝甄律師
- 被告
-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琳律師
江肇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