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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0號

原告
昇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孝甄律師
被告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淑琳律師

        江肇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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