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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五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五號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力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鴻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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