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 原告
- 德揚行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德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亞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炳飛律師
- 被告
- 八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朝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明諭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逸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中山區及台北縣永和市,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萬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另就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其執行法院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既非執行法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二造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朱耀平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