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七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堉璘
- 訴訟代理人
- 巴榮杰
- 被告
- 新格陶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義宗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葉義宗籍設台北縣鶯歌鎮○○路五三號(即台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現住所地不明,有葉義宗之戶籍謄本可稽,無證據足證本院有管轄權;又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據、約定書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錫凱
~B法院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