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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

原告
網業家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慶輝 送達地
被告
程銘得即順宜惠企業社
被告
甲○○
送達地

右當事人間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清償貨款,被告程銘得即順宜惠企業社及甲○○之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轄區,有戶籍謄本、戶籍查詢資料、公司登記資訊各乙份附卷可稽,本院亦非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黃信滿~B 法 官 張紹省

~B書記官 白俊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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