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1 分鐘讀完 全文 3,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三重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鴻圖不銹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原名宋曉菁)籍設台北縣三重市○○路四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玖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鴻圖不銹鋼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間邀同其餘被告丙○○、甲○○(原名宋曉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四筆合計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借款日起算六個月,利息以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三五按月計付,於原告銀行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按調整後之利率加年息零碼計付,倘未按月支付利息,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超過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於借款到期後,被告僅償還部分利息,餘款均未依約繳納,共計尚欠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四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一覽表各一件為證,被告復不到場或以書狀提出任何防禦方法,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明確。從而,被告既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之數額及其負擔之依據:查本件裁判費為四萬四千元,公示送達聲請費為四十五元,登報費為八十元,送達郵費為三百七十四元,合計本件訴訟費用應為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九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B法官 劉以全~B法官 朱嘉川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金  額  │週  年  利  率  │利                息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
│一 │壹佰伍拾萬元        │百分之七點三一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二 │壹佰伍拾萬元        │百分之七點三一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三 │伍拾萬元            │百分之七點三一  │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四 │伍拾萬元            │百分之七點三一  │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計│肆佰萬元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