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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
訊暘通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東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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