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吉石通有限公司峰榮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峰榮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原告所提出工程合約書第七條所示, 兩造關於該合約所生爭議涉訟時,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 件自應由該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黃麟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君鑾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