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
- 原告
- 友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棟
- 被告
- 暉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B 法 官 陳翠琪~B 法 官 張紹省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