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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再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周孚厚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再字第一號 再 審 原告 甲○○ 再 審 被告 信華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孚厚 再 審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一、對於同一事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聲明不服 者,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之訴,乃係同時對已確定之本院八十九年度重勞訴第三號 第一審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易第一八號第二審判決同時聲請不服( 見再審起訴狀案號欄所載),依民事訴訟第四百九十九條一款之規定,自應專屬 原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朱耀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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