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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被告
承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被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被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被告
己○○ 住台北市○○區○○路十七號六樓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辛○○
被告
戊○○
右一人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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