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一號
- 原告
- D○○
- 原告
- I○○
- 原告
- F○○○
- 原告
- B○○
- 原告
- 己○○
- 原告
- E○○
- 原告
- 酉○○
- 原告
- 甲○○
- 原告
- A○○
- 原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寅○○○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C○○
- 訴訟代理人
- 戌○○
- 原告
- 申○○○
- 原告
- 宙○○
- 原告
- 地○○○
- 訴訟代理人
- 己○○
- 原告
- H○○○
- 原告
- 黃○○
- 原告
- J○○
- 原告
- 未○○
- 原告
- 丁○○
- 原告
- 卯○○
- 原告
- 巳○○
- 原告
- 丑○○
- 訴訟代理人
- E○○
- 原告
- 戊○○
- 原告
- 子○○
- 原告
- 玄○○
- 原告
- 辰○○
- 原告
- 壬○○
- 訴訟代理人
- 癸○○○
- 原告
- 亥○○○
- 原告
- G○○○
- 被告
- 宇○○○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等三十一人方面
壹、聲明:被告給付原告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陳述:
一、緣被告自任會首,先後籌組互助會如左:
㈠ 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在其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一三六巷十三弄六號之住處內,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以下簡稱甲互助會),並邀集江香梅(三會)、宋秀治(三會)、沈麗雪、吳秋娟、莊木成、王進量、王進沙、「阿君」、江月鳳、林月娥、江彩鳳(二會)、王月香(二會)、李慧晴、黃阿香、曾士龍、曾松根、乙○○、袁瑞(互助會單記載為「袁小姐」)、宋阿招(二會)、林恭如、林碧蓮、李享燕、詹招治、丁○○(互助會單記載為莊鴻銘)、古鳳嬌(二會)、賴阿森、賴杏元、陳秋香、黃月嬌、劉美霞、天○○、李梅英、林春木(二會)、陳麗霞(三會,互助會單記載為陳美華)、黃易婷、江秀蓮、黃易莉、宙○○、何惠美、呂天生(公訴人誤認呂天生並未實際加入上開互助會)等人加入為該互助會會員,並擅自虛列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及林添旺五人為會員,計五十七會(含會首及上開虛構會員),每會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底標一千元,採「內標制」(亦即投標者以一定金額得標後,其餘活會會員向會首繳納之會款即可扣除該一定得標金額,會首再將相當於當期每位會員所繳交會款總額之款項給付予得標者),會期自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十三時開標,開標地點為上址。
㈡ 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在其上開住處內,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以下簡稱乙互助會),並邀集王水來、王財觀、王財鑑、玄○○、周雅華、辰○○、戊○○、壬○○、A○○(二會)、王水木、曾紅桃、周富雄、E○○、「高太太」、「阿榮」、范含笑(互助會單記載為「國棟」)、簡月鳳、王瑞紗(互助會單記載為王瑞雪)、何惠美、林美玉、黃月嬌、劉盛美、劉美霞、古鳳嬌、謝素娥、甲○○等人加入為該互助會會員,並擅自虛列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及王來福八人為會員,計三十六會(含會首及上開虛構會員),每會金額為二萬元,底標二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年九月十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止,每月十日下午一時開標,開標地點為上址。
㈢ 自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在其上開住處內,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以下簡稱丙互助會),並邀集E○○(二會)、C○○、廖月里(二會)、宋阿招(二會)、林恭政、宋秀治(三會)、江香滿(二會)、邱錦財、林美月(三會)、游哲夫(二會)、巳○○、江月鳳、林腰、曾健銘、黃月香、曾士龍、陳同新(三會)、王瑞紗(互助會單記載為王瑞雪)、鄧李說、詹招治、吳秋娟、陳金富、陳義雄、謝素娥、D○○(二會)等人加入為該互助會會員,並擅自虛列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及王進財八人為會員,計四十六會(含會首及上開虛構會員),每會金額為一萬元,底標一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止,每月十日下午一時開標,開標地點為上址。
㈣ 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在其上開住處內,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以下簡稱丁互助會),並邀集宋秀治(三會)、林怡慧(三會)、江香梅(三會)、宋阿招(三會)、林碧珍、王瑞紗(互助會單記載為王瑞雪)、王瑞珠、吳秋娟、潘國、「阿菇」、廖月里(二會)、E○○(二會)李灯相、李永瞕、李永郎(二會)、賴楊雪珍(互助會單記載為簡嘉良)、申○○○(三會,互助會單記載為「秋芬」)、林春木、I○○、鍾美雲、周惠文、陳梅子、江月鳳、劉盛美(二會)、劉美霞、賴彩雲(三會)、呂惠棋、劉春美(二會)、俞美燕(互助會單記載為余美燕)、楊太太等人加入為該互助會會員,並擅自虛列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及謝素娥五人為會員,計五十三會(含會首及上開虛構會員,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四十八會),每年六月十五日加標二次,每會金額為一萬元,底標一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九十年四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下午一時開標,開標地點為上址。
㈤ 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在其上開住處內,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以下簡稱戊互助會),並邀集D○○(三會)、曾素藍、「李先生」(二會)、「邱太太」、陳金富、謝素娥、謝素真、劉碧燕(二會)、劉碧秀、「蔡小姐」、葉秀英、酉○○(二會)、何淵洲、何宏文(互助會單記載為何小寶)、王昭生(公訴人誤載為黃昭生,且誤載其未實際加入上開互助會)、林美珠、巳○○、王麗娟(互助會單記載為何麗娟)、午○○(二會,互助會單記載為「何太太」)、曾松明、黃月香、J○○(二會)、劉天運、「邱太太」、陶韻如(互助會單記載為「袁太太」)、袁瑞(互助會單記載為「袁小姐」)、辛○○(三會)、王新益、王國靖、乙○○、蔡勝朝、詹世偉、詹大中等人加入為該互助會會員,並擅自虛列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及李添旺五人為會員,計四十八會(含會首及上開虛構會員),每會金額為一萬元,底標一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下午一時開標,開標地點為上址。
㈥ 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在其上開住處內,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以下簡稱己互助會),並邀集莊承達、莊承雪、申○○○(二會,互助會單記載為「秋芬」)、宋秀治(三會)、江香梅(三會)、卯○○、宋阿招(二會)、葉秀英(二會)、郭秀媛、黎月桂、庚○○、游哲夫、潘國、吳秋娟、I○○、陳義雄、陳旺宗、陳孟玉、曾玉枝、丑○○、E○○、王瑞雪、王麗娟(互助會單記載為何麗娟)、午○○(二會,互助會單記載為「何太太」)、何宏文(互助會單記載為何小寶)、何淵洲、林素月、江月鳳、陳鳳昭(二會)等人加入為該互助會會員,並擅自虛列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及詹招治七人為會員,計四十六會(含會首及上開虛構會員),每會金額為一萬元,底標一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止,每月二十日下午一時開標,開標地點為上址。
㈦ 自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在其上開住處內,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以下簡稱庚互助會),並邀集林志成(三會)、王水木(二會)、楊鄭姻妹(三會)、周玉州(三會)、壬○○(二會)、周玉坤、曾紅桃、王新益、王陽、王傳棋、劉碧燕、蔡勝朝、王耀香、王得隆、王本生、范含笑(互助會單記載為「國棟」)、「阿榮」、甲○○、吳麗玉等人加入為該互助會會員,並擅自虛列許秀媛、張素蘭、呂月娥、謝素娥及莊鴻銘五人為會員,計三十三會(含會首及上開虛構會員),每會金額為一萬元,底標一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止,每月十日下午一時開標,開標地點為上址。
㈧ 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上開住處內,自任會首籌組互助會(以下簡稱辛互助會),並邀集宋秀治(三會)、何惠美、廖月里、李美珠、黃坤山(二會)、陳鳳昭、劉春美(二會)、王水木(二會)、王秀美、宋昭儀、吳麗玉、黃易嫣、江秀蓮、林美玉、I○○、王水來、周玉川、壬○○、許秀媛等人加入為該互助會會員,並擅自虛列李月娥、李添旺、王永吉及王永福四人為會員,計二十九會(含會首及上開虛構會員),每會金額為一萬元,底標一千元,採「內標制」,會期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止,每月二十日下午一時開標,開標地點為上址。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連續於:
㈠甲互助會部分:
① 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一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碧燕(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碧燕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四十六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九百元予被告。
② 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國華(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國華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四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七千七百元予被告。
③ 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許秀媛(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許秀媛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四十三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被告。
④ 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添旺(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添旺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四十二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七百元予被告。
⑤ 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呂天生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呂天生得標為由(向呂天生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被告。
⑥ 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慧晴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李慧晴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李慧晴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被告乃藉此詐得會款三十萬元。
⑦ 八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春木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春木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林春木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九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七百元予被告。
⑧ 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美華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美華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陳美華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被告。
⑨ 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莊鴻銘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莊鴻銘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莊鴻銘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五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被告。
⑩ 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乙○○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乙○○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乙○○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⑪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享燕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李享燕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李享燕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三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宇○○○。
⑫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天○○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天○○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天○○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三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⑬ 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梅英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李梅英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李梅英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二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⑭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賴杏元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賴杏元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賴杏元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⑮ 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七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春木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春木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林春木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三百元予被告。
⑯ 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七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鄧桂妹(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鄧桂妹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三百元予被告。
⑰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秋香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秋香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陳秋香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⑱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黃月嬌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黃月嬌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黃月嬌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⑲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詹招治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詹招治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詹招治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⑳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賴阿森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賴阿森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賴阿森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被告。㉑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麗霞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麗霞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陳麗霞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二十九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被告。㉒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甲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黃阿香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黃阿香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黃阿香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宙○○、古鳳嬌、袁瑞、賴杏元、詹招治、沈麗雪、賴阿森、陳麗霞、丁○○、陳秋香等人計二十九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燕、許秀媛、鄧桂妹、劉國華、林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被告。
㈡乙互助會部分:
①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昭生(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昭生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二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五百元予被告。
② 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春木(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春木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二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二百元予被告。
③ 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七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添旺(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添旺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二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三百元予被告。
④ 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呂天生(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呂天生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二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七百元予被告。
⑤ 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宙○○(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宙○○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二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五百元予被告。
⑥ 八十八年十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許秀媛(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許秀媛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二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七千元予宇○○○。
⑦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二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莊鴻銘(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莊鴻銘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二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八百元予被告。
⑧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來福(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來福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二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五百元予被告。
⑨ 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美玉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美玉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林美玉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九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四百元予被告。
⑩ 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謝素娥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謝素娥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謝素娥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二百元予被告。
⑪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A○○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A○○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A○○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五百元予被告。
⑫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甲○○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甲○○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甲○○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六百元予被告。
⑬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曾紅桃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曾紅桃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曾紅桃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二百元予被告。
⑭ 九十年一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美霞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美霞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劉美霞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六千二百元予被告。
⑮ 九十年二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四千二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黃月嬌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黃月嬌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黃月嬌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五千八百元予被告。
⑯ 九十年三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四千二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周富雄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周富雄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周富雄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五千八百元予被告。
⑰ 九十年四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四千二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水木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水木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王水木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古鳳嬌、謝素娥等人計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王昭生、林春木、林添旺、呂天生、宙○○、許秀媛、莊鴻銘、王來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一萬五千八百元予被告。
㈢丙互助會部分:
① 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美玉(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美玉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七百元予被告。
②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宙○○(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宙○○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二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被告。
③ 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碧秀(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碧秀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④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莊鴻銘(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莊鴻銘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⑤ 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添枝(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添枝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⑥ 八十九年六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甲○○(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甲○○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⑦ 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來富(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來富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⑧ 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七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進財(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進財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三百元予被告。
⑨ 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七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義雄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義雄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陳義雄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三百元予被告。
⑩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詹招治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詹招治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詹招治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⑪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七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謝素娥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謝素娥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謝素娥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三百元予被告。
⑫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金富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金富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陳金富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⑬ 九十年一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鄧李說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鄧李說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鄧李說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⑭ 九十年二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宋秀治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宋秀治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宋秀治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⑮ 九十年三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游哲夫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游哲夫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游哲夫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⑯ 九十年四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丙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林腰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林腰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向林腰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廖月里、D○○、謝素娥、詹招治等人計三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劉碧秀、林美玉、宙○○、莊鴻銘、林添枝、甲○○、陳來富、王進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㈣丁互助會部分:
①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郭秀媛(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郭秀媛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宇○○○。
②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來富(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來富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宇○○○。
③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張碧雲(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張碧雲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七百元予宇○○○。
④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永吉(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永吉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宇○○○。
⑤ 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謝素娥(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謝素娥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宇○○○。
⑥ 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楊太太」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楊太太」得標為由(向「楊太太」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⑦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七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美霞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美霞得標為由(向劉美霞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三百元予被告。
⑧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申○○○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申○○○得標為由(向申○○○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⑨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江香梅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江香梅得標為由(向江香梅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⑩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盛美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盛美得標為由(向劉盛美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⑪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盛美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盛美得標為由(向劉盛美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⑫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春美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春美得標為由(向劉春美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⑬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丁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春美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春美得標為由(向劉春美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E○○、I○○、廖月里、周惠文、俞美燕等人計四十一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郭秀媛、陳來富、張碧雲、王永吉、謝素娥),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㈤戊互助會部分:
① 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昭生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昭生得標為由(向王昭生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七百元予被告。
② 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一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月娥(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李月娥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九百元予被告。
③ 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黃易心(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黃易心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八千元予被告。
④ 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一千九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張月華(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張月華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八千一百元予被告。
⑤ 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一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美娟(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美娟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八千二百元予被告。
⑥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添旺(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李添旺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八千元予被告。
⑦ 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一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碧燕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碧燕得標為由(向劉碧燕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九百元予被告。
⑧ 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碧秀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碧秀得標為由(向劉碧秀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被告。
⑨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碧燕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碧燕得標為由(向劉碧燕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七百元予被告。
⑩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謝素真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謝素真得標為由(向謝素真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⑪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六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謝素娥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謝素娥得標為由(向謝素娥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四百元予被告。
⑫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金富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金富得標為由(向陳金富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被告。
⑬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蔡小姐」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蔡小姐」得標為由(向「蔡小姐」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被告。
⑭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詹世偉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詹世偉得標為由(向詹世偉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宇○○○。
⑮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戊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詹大中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詹大中得標為由(向詹大中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D○○、謝素娥、袁瑞、陶韻如等人計四十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黃易心、張月華、陳美娟、李添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宇○○○。
㈥己互助會部分:
① 八十九年七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一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美娟(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美娟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九百元予宇○○○。
② 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詹招治(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詹招治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七百元予宇○○○。
③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二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月娥(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李月娥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八百元予宇○○○。
④ 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昭生(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昭生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宇○○○。
⑤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曾玉枝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曾玉枝得標為由(向曾玉枝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⑥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七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永福(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永福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三百元予宇○○○。
⑦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八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陳義雄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陳義雄得標為由(向陳義雄本人則泛稱係其他會員得標),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二百元予被告。
⑧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劉研璘(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劉研璘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被告。
⑨ 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己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三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黃易心(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黃易心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I○○、陳旺宗、E○○等人計三十七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陳美娟、李月娥、黃易心、D○○、王昭生、王永福、詹招治),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元予被告。
㈦庚互助會部分:
① 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庚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許秀媛(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許秀媛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計二十六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許秀媛、張素蘭、呂月娥、謝素娥、莊鴻銘),陷於錯誤,分別交付八千元予被告。
②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庚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一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張素藍(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張素藍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計二十六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許秀媛、張素蘭、呂月娥、謝素娥、莊鴻銘),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九百元予被告。
③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庚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二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呂月娥(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呂月娥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計二十六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許秀媛、張素蘭、呂月娥、謝素娥、莊鴻銘),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八百元予被告。
④ 九十年一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庚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四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謝素娥(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謝素娥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計二十六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許秀媛、張素蘭、呂月娥、謝素娥、莊鴻銘),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六百元予被告。
⑤ 九十年二月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庚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莊鴻銘(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莊鴻銘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計二十六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許秀媛、張素蘭、呂月娥、謝素娥、莊鴻銘),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㈧辛互助會部分:
① 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辛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一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月娥(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李月娥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廖月里、黃押山、I○○等人計二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李添旺、王永吉、王永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九百元予被告。
② 九十年一月二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辛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二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李添旺(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李添旺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廖月里、黃押山、I○○等人計二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李添旺、王永吉、王永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八百元予被告。
③ 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辛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三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永吉(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永吉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廖月里、黃押山、I○○等人計二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李添旺、王永吉、王永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七百元予被告。
④ 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辦理辛互助會開標事務之機會,以一投標單填寫「二千五百元」參與投標(僅有金額,未填寫會員姓名或代號),並向其他在場會員佯稱其係受會員王永福(虛列會員)委託代為填寫投標單參與投標,俟得標後,再偽以王永福得標為由,向該組互助會會員收取會款,致該組互助會斯時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廖月里、黃押山、I○○等人計二十四人次(須扣除虛列會員李月娥、李添旺、王永吉、王永福),陷於錯誤,分別交付七千五百元予被告。
二、原告G○○○以妹妹陳美華之名義參加一組互助會有活會三會,被告先後詐標會款共十六次,原告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七十八萬元如附表所示。又被告自八十七年三月十日起分別以劉碧霞、劉國華名義參加原告為會首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至九十二年八月十日止,每會會金一萬元,詎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得標領得會款後,即未按月繳納死會會金,均由原告代為墊付,依兩造之切結書約定,原告得就被告未納之死會會款七十二萬元全數請求,故被告應返還一百五十萬元整。
三、原告等三十一人參加被告召集之互助會詳如附表所示,原依據侵權行為及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
參、證據:提出以下證物為證(均影本)
一、互助會單影本一件。
二、互助會單乙紙及切結書一件。
三、起訴書一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惟據其提出之書狀,均自認原告之請求。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互助會及切結書等證物為證,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均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及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徐玉玲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 名│互助會之起始日、 │活會│死會│請求金額 │ │ │會員人數(含會首)│ │數 │數 │ ├──┼─────┼─────────┼──┼──┼─────────┤ │ 1 │ D○○ │88.11.15~ │ 3 │ 0 │一百一十一萬七千零 │ │ │48會、 │ │ │八十五元 │ │ │ │88.06.10~ │ │ │ │ │ │ │46會、 │ 2 │ 0 │ │ ├──┼─────┼─────────┼──┼──┼─────────┤ │ 2 │ I○○ │88.11.15~ │ 1 │ 0 │ │ │ │ │53會、 │ │ │ │ │ │ │89.06.20~ │ 1 │ 0 │三十萬五千三百五十│ │ │ │46會、 │ │ │二元 │ │ │ │89.12.20~ │ 1 │ 0 │ │ │ │ │29會、 │ │ │ │ ├──┼─────┼─────────┼──┼──┼─────────┤ │ 3 │ F○○○│87.11.10~ │ 0 │ 1 │ │ │ │ │36會、 │ │ │ │ │ │ │88.06.10~ │ 1 │ 0 │三十八萬一千六百九│ │ │ │46會、 │ │ │十元 │ │ │ │88.11.15~ │ 1 │ 1 │ │ │ │ │53會、 │ │ │ │ │ │86.08.15~ │ 1 │ 1 │ │ │ │57會、 │ │ │ │ │ │89.06.20~ │ 1 │ 0 │ │ │ │46會 │ │ │ │ │ │ │ │ │ │ ├──┼─────┼─────────┼──┼──┼─────────┤ │ 4 │ B○○ │88.06.10~ │ 2 │ 0 │ │ │ │ │46會、 │ │ │ │ │ │ │88.11.15~ │ 2 │ 0 │七十八萬八千八百二│ │ │ │53會、 │ │ │十六元 │ │ │ │89.12.20~ │ 1 │ 0 │ │ │ │ │29會、 │ │ │ │ ├──┼─────┼─────────┼──┼──┼─────────┤ │ 5 │ 己○○ │86.08.15~ │ 0 │ 1 │ │ │ │ │57會、 │ │ │ │ │ │ │88.06.10~ │ 1 │ 0 │七十九萬七千三百元│ │ │ │46會、 │ │ │ │ │ │ │88.11.15~ │ 3 │ 0 │ │ │ │ │53會、 │ │ │ │ │ │ │89.06.20~ │ 2 │ 0 │ │ │ │ │46會 │ │ │ │ │ │ │ │ │ │ ├──┼─────┼─────────┼──┼──┼─────────┤ │ 6 │ E○○ │87.11.10~ │ 0 │ 1 │ │ │ │ │36會、 │ │ │ │ │ │ │88.06.10~ │ 1 │ 1 │ │ │ │46會、 │ │ │ │ │ │ │86.08.15~ │ 0 │ 1 │二十六萬二千九百四 │ │ │57會、 │ │ │十二元 │ │ │ │88.11.15~ │ 2 │ 0 │ │ │ │ │53會、 │ │ │ │ │ │ │89.06.20~ │ 1 │ 0 │ │ │ │ │46會、 │ │ │ │ ├──┼─────┼─────────┼──┼──┼─────────┤ │ 7 │ 酉○○ │88.06.10~ │ 3 │ 0 │ │ │ │ │46會、 │ │ │八十九萬八千二百三│ │ │ │88.11.15~ │ 2 │ 0 │十元 │ │ │ │48會、 │ │ │ │ ├──┼─────┼─────────┼──┼──┼─────────┤ │ 8 │ 甲○○ │87.11.10~ │ 1 │ 0 │五十五萬九千八百一│ │ │ │36會、 │ │ │十二元 │ │ │ │89.09.10~ │ │ │ │ │ │ │33會、 │ 1 │ 0 │ │ ├──┼─────┼─────────┼──┼──┼─────────┤ │ 9 │ A○○ │87.11.10~ │ 1 │ 1 │ │ │ │ │36會、 │ │ │六十五萬元 │ │ │ │89.09.10~ │ 3 │ 0 │ │ │ │ │33會、 │ │ │ │ ├──┼─────┼─────────┼──┼──┼─────────┤ │ 10 │ 辛○○ │88.11.15~ │ 3 │ 0 │八十一萬六千一百五│ │ │ │48會、 │ │ │十六元 │ │ │ │89.09.10~ │ 3 │ 0 │ │ │ │ │33會、 │ │ │ │ │ │89.12.20~ │ 1 │ 0 │ │ │ │ │29會、 │ │ │ │ ├──┼─────┼─────────┼──┼──┼─────────┤ │ 11 │ 乙○○ │86.08.15~ │ 1 │ 0 │六十八萬七千零四十│ │ │ │57會、 │ │ │二元 │ │ │ │88.11.15~ │ 1 │ 0 │ │ │ │ │48會、 │ │ │ │ │ │ │89.09.10~ │ 2 │ 0 │ │ │ │33會、 │ │ │ ├──┼─────┼─────────┼──┼──┼─────────┤ │ 12 │ 丙○○ │88.11.15~ │ 1 │ 0 │十五萬二千六百七十│ │ │ │48會、 │ │ │六元 │ │ │ │ │ │ │ │ ├──┼─────┼─────────┼──┼──┼─────────┤ │ 13 │ C○○ │88.06.10~ │ 1 │ 0 │二十萬三千五百六十│ │ │ │46會、 │ │ │八元 │ │ │ │ │ │ │ │ ├──┼─────┼─────────┼──┼──┼─────────┤ │ 14 │ 申○○○│88.11.15~ │ 3 │ 0 │六十九萬五千五百二│ │ │ │53會、 │ │ │十四元 │ │ │ │89.06.20~ │ 2 │ 0 │ │ │ │ │46會、 │ │ │ │ ├──┼─────┼─────────┼──┼──┼─────────┤ │ 15 │ 宙○○ │86.08.15~ │ 4 │ 0 │ │ │ │ │57會、 │ │ │一百六十一萬一千五│ │ │ │89.12.20~ │ 2 │ 0 │百八十元 │ │ │29會、 │ │ │ ├──┼─────┼─────────┼──┼──┼─────────┤ │ 16 │ 地○○○│86.08.15~ │ 3 │ 0 │一百一十四萬五千零│ │ │ │57會、 │ │ │八十八元 │ │ │ │ │ │ │ │ ├──┼─────┼─────────┼──┼──┼─────────┤ │ 17 │ H○○○│88.11.15~ │ 3 │ 0 │五十萬八千九百二十│ │ │ │53會、 │ │ │元 │ ├──┼─────┼─────────┼──┼──┼─────────┤ │ 18 │ 黃○○ │86.08.15~ │ 1 │ 2 │ │ │ │ │57會、 │ │ │ │ │ │ │88.06.10~ │ 2 │ 0 │九十三萬三千零二十│ │ │ │46會、 │ │ │元 │ │ │ │88.11.15~ │ 2 │ 0 │ │ │ │ │48會、 │ │ │ │ ├──┼─────┼─────────┼──┼──┼─────────┤ │ 19 │ J○○ │88.11.15~ │ 2 │ 0 │ │ │ │ │48會、 │ │ │六十八萬七千零四十│ │ │ │ │ │ │二元 │ │ │ │86.08.15~ │ 1 │ 0 │ │ │ │ │57會、 │ │ │ │ ├──┼─────┼─────────┼──┼──┼─────────┤ │ 20 │ 未○○ │87.11.10~ │ 1 │ 0 │五十二萬五千八百八│ │ │ │36會、 │ │ │十四元 │ │ │ │ │ │ │ │ ├──┼─────┼─────────┼──┼──┼─────────┤ │ 21 │ 丁○○ │86.08.15~ │ 1 │ │三十八萬一千六百八 │ │ │57會、 │ │ │八十七元 │ │ │ │ │ │ │ │ ├──┼─────┼─────────┼──┼──┼─────────┤ │ 22 │ 卯○○ │88.11.15~ │ 1 │ 0 │ │ │ │ │53會、 │ │ │ │ │ │ │89.06.20~ │ 1 │ 0 │ │ │ │ │46會、 │ │ │八十六萬五千一百六│ │ │ │ │ │ │十四元 │ │ │ │86.08.15~ │ 1 │ 0 │ │ │ │ │57會、 │ │ │ │ ├──┼─────┼─────────┼──┼──┼─────────┤ │ 23 │ 巳○○ │88.06.10~ │ 1 │ 0 │ │ │ │ │46會、 │ │ │三十五萬六千二百四│ │ │ │88.11.15~ │ 1 │ 0 │十四元 │ │ │ │48會 │ │ │ │ ├──┼─────┼─────────┼──┼──┼─────────┤ │ 24 │ 丑○○ │89.06.20~ │ 1 │ 0 │九萬三千三百零二元│ │ │ │46會、 │ │ │ │ │ │ │ │ │ │ │ ├──┼─────┼─────────┼──┼──┼─────────┤ │ 25 │ 戊○○ │87.11.10~ │ 1 │ 0 │四十萬七千一百三十│ │ │ │36會、 │ │ │六元 │ │ │ │ │ │ │ │ ├──┼─────┼─────────┼──┼──┼─────────┤ │ 26 │ 子○○ │87.11.10~ │ 1 │ 0 │四十萬七千一百三十│ │ │ │36會、 │ │ │六元 │ │ │ │ │ │ │ │ ├──┼─────┼─────────┼──┼──┼─────────┤ │ 27 │ 亥○○○│87.11.10~ │ 1 │ 0 │四十七萬元 │ │ │ │36會、 │ │ │ │ │ │ │89.09.10~ │ 1 │ 0 │ │ │ │ │33會、 │ │ │ │ ├──┼─────┼─────────┼──┼──┼─────────┤ │ 28 │ 玄○○ │87.11.10~ │ 1 │ 0 │四十萬七千一百三十│ │ │ │36會、 │ │ │六元 │ │ │ │ │ │ │ │ ├──┼─────┼─────────┼──┼──┼─────────┤ │ 29 │ 辰○○ │87.11.10~ │ 1 │ 0 │四十萬七千一百三十│ │ │ │36會、 │ │ │六元 │ │ │ │ │ │ │ │ ├──┼─────┼─────────┼──┼──┼─────────┤ │ 30 │ 壬○○ │87.11.10~ │ 1 │ 0 │五十六萬元 │ │ │ │36會、 │ │ │ │ │ │ │89.09.10~ │ 2 │ 0 │ │ │ │ │33會、 │ │ │ ├──┼─────┼─────────┼──┼──┼─────────┤ │ 31 │ G○○○│86.08.15~ │ 2 │ 1 │ │ │ │ │57會、 │ │ │ │ │ │ │(原告為會首部分 │ │ │ │ │ │ │積欠七十八萬元 │ │ │ 一百五十萬元 │ │ │ │加計七十二萬元 │ │ │ │ │ 如前所述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