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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林玫君
  •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四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顏愛興 被   告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街卅五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家振 訴訟代理人 溫鴻瑞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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