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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   告 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複代理人  蔡惠蓮律師 被   告 科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新晟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新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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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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