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三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蔡元添
- 被告
- 昌祥水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尚志
- 被告
- 己○○
- 被告
- 戊○○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映如
~B法院書記官 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