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
- 原告
- 光昱精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淑婉律師
- 被告
- 帝榮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龍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十五時零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翠琪
~B法院書記官 蔡亦鈞